金河煤矿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前身为窑街矿务局一矿,1958年8月1日开工建设,1970年2月5日投入生产,2003年8月破产重组后更名为窑街煤电有限公司金河煤业公司,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全矿共有在岗职工1905人,设置机关部室11个,基层区队12个,专业方面技术人员119人,三项岗位人员645人(主要负责人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49人,特种作业人员495人)。
2019年12月8日中班12时30分,选运队值班队长陶红兵主持召开班前会并负责分工。
当班出勤13人,其中裴玲玲负责101胶带输送机机头,李永霞负责101胶带输送机中间段,付智负责101胶带输送机机尾。13时左右当班作业人员陆续到达各自地点开始作业。17时24分,裴玲玲打开101胶带输送机机头护栏清理落煤,17时46分,裴玲玲使用耙子清理落煤时,突然被卷入底胶带和托辊之间,头部撞到托辊上。
19时51分,李永霞发现裴玲玲夹在底胶带和托辊之间,立马停止胶带输送机,并向上级汇报,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领导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选运队值班队长陶红兵赶到现场后,组织人员将101胶带输送机的底胶带割开,将裴玲玲救出。赶到现场的矿山救护队将裴玲玲送往兰州市第五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8日20时45分死亡。
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兰红)公(司)鉴(法)字〔2019〕5号认定:裴玲玲系生前受钝性物体的外界的力的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调查取证、调查询问和视频监控录像,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12月8日17时46分,发现事故时间为19时51分,金河煤矿矿长黄卫于20时05分接到事故汇报。
12月8日20时58分,金河煤矿矿长黄卫向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报告了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无迟报瞒报。
对于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分析救援报告及现场实际救援经过,综合评价认为:发现事故后应急响应较迅速、救援组织较为得力、处置措施基本得当。
事故发生后,金河煤矿和遇难职工家属积极协商,签订了善后处理协议,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了经济赔偿和抚恤金,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当班胶带输送机司机裴玲玲在101胶带输送机运行期间违规打开机头护栏清理落煤时,卷入底胶带和托辊之间致死。
1.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101摩擦胶带输送机落煤严重,机头处防护栏未固定闭锁,可随意拆卸。
2.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金河煤矿未排查出单岗作业人员在胶带输送机运转时清理落煤的隐患。当班巡检人员未按要求巡检,未安排人员对视频进行监控,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现场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金河煤矿选运系统管理制度中未规定交接班清理落煤时胶带输送机必须停止运转,导致在真实的操作中无法严格落实“机动人不动”。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认真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安全培训工作未采用“一岗一策”,从业人员对本岗位风险认知不足,不清楚、不掌握现场作业时存的安全风险,胶带输送机司机习惯性在胶带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落煤。
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和视频监控录像,并结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结论,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1.裴玲玲,选运队当班胶带输送机司机。违规在胶带输送机运行期间清理落煤,不慎被卷入胶带输送机底胶带与托辊之间,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2.唐秀良,选运队当班副班长。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班前会巡检要求,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处5000元的罚款。
3.陶红兵,党员,选运队技术员(当班跟班队干部),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未落实当班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6000元的罚款。
4.周富强,党员,选运队党支部书记,负责选运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严格履行对选运队职工的安全培训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并处7000元的罚款。
5.苏含建,党员,选运队队长,选运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有效地发现隐患和制止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并处7000元的罚款。
6.白生武,党员,机电运输部副部长兼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主要负责运输管理工作。未及时检查发现选煤楼101胶带输送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处7000元的罚款。
7.程维新,党员,机电运输部部长兼机电副总工程师,主持机电运输部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选运队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处8000元的罚款。
8.张天祥,党员,安全管理部部长兼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选煤楼日常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处8000元的罚款。
9.高宝珍,党员,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选煤楼机电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并处9000元的罚款。
10.陈广平,党员,驻矿安监处处长兼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对选煤楼安全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存在的“三违”行为查处工作督促落实不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议处9000元的罚款。
11.陈有会,党员,矿党委书记,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63615.6元的罚款。
12.黄卫,党员,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处66576.6元的罚款。
1.金河煤矿要全面改造提升煤矿选运系统安全防护和自动化水平。要对全矿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装置进行系统排查,完善防护设施、视频监控和远程集中控制管理系统,采取可靠措施减少运输环节的落煤堆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所有视频监控必须专人监控,实现自动报警,严格落实“一优三减四化”,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2.金河煤矿要全方位、全过程对各个岗位的安全风险进行系统排查梳理,科学评定、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切实提高现场安全管理上的水准,狠反“三违”,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3.金河煤矿要完善煤矿选运系统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部室和区队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积极征求采纳基层作业人员的意见,科学研判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并完善符合真实的操作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机动人不动”。
4.金河煤矿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靶向”式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各岗位人员要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培训,让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所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控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群体保安意识,坚决杜绝“三违”。
5.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坚守红线年三起煤矿伤亡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立即全方面开展地面生产系统及附属场所安全大检查,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紧盯问题堵塞漏洞,切实提高对“零星”事故的可控性,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