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基建、采购、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说明。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包含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基建、采购、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动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包含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
1.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有关政策;(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这些信息必须主动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以便公众能够便捷地检索和利用政府信息。这是政府透明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以确保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挥能源行业其他动态信息对领导决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13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13号)
3.加强事后公开。(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文件制发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性 文件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性文件要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第五十一条制定机关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送备案。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5〕58号》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鄂尔多斯市能源局法定公开部门网站√行政执法科1.坚持依法监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行政相对人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公示期限,处罚主体等信息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2.《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3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和煤矿生产要素公告事项纳入自治区政府服务平台办理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1〕959号)
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3号)第四条“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意见,受理初步设计并办理审批。”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第一条“要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履行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等事项的审查责任,规范审查、严格把关。”
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3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和煤矿生产要素公告事项纳入自治区政府服务平台办理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1〕959号)
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3号)第四条“盟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意见,受理初步设计并办理审批。”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第一条“要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履行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等事项的审查责任,规范审查、严格把关。”
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1.《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19号)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充填开采置换煤炭产量确认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开字〔2023〕898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鉴定服务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开字〔2023〕200号)
1.《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鉴定服务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开字〔2023〕200号)第一条“煤矿充填开采煤炭产量鉴定服务事项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不得再次下放或委托。”
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3号)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
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内矿安字〔2025〕3号)第八条“取得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管理。”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第一条“要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履行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等事项的审查责任,规范审查、严格把关。”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第一条“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6项公共服务事项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
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1.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改电〔2016〕561号)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 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等相关产能置换文件。
6.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
7.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1.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第一条“要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履行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等事项的审查责任,规范审查、严格把关。”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第一条“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6项公共服务事项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
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1.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内煤局字〔2017〕184号)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和煤矿生产要素公告事项纳入自治区政府服务平台办理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1〕959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
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
1.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第一条“要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履行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等事项的审查责任,规范审查、严格把关。”
1.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
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1.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号)第一条“要切实履行煤炭行业管理的职责履行好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等事项的审查责任,规范审查、严格把关。”
2.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号)第一条“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6项公共服务事项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
《核准目录(2017)》规定的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核准
《核准目录(2017)》规定的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电网工程建设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中“赋码、办理核准手续提交所需要的材料、编制项目申请书以及后续审查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内政发[2017]65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依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内政发[2017]65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中“赋码、办理核准手续提交所需要的材料、编制项目申请书以及后续审查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内政发[2017]65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依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负责机关依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