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存在多个项目的收入确认期间与主要客户利元亨采购确认期间不一致,例如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十堰-物流线及静置设备货架项目、南宁原材料库输送线系统项目等,根本原因系利元亨确认的采购期间和开票时间基本一致,而公司依照取得验收文件的时间确认收入。
(2)发行人与利元亨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分为三批次确认收入:发行人先依据设备异常验收协议于2021年12月确认收入2,470.16万元,涉及主合同与补充协议1、2,客户利元亨确认采购期间亦为2021年;但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通过核查发现该项目2021年12月确认收入后至2022年6月28日最终验收时又发生51.78万元的安装调试成本,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调整至2022年6月28日确认收入;青海连廊输送线万元。
(3)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过对利元亨的访谈及对其终端验收单据的查验,确认2022年6月确认收入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其计算机显示终端比亚迪整线月完成。
(4)发行人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时长为0-6个月不等。(5)部分主要项目合同约定与实际验收时间差异较大且跨期,除前述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外,还有水晶岛SPA产线系统项目,合同约定验收与实际验收时间相隔7个月,根本原因为客户计划增加5G及电控模块。
(6)保荐人提供的细节测试和终端销售核查底稿中,无相关项目发货物流单据、预验收合格单据、终端验收单据,送货单仅由发行人业务人员签字收货。
请发行人:(1)结合与客户利元亨的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各个合同的主要条款、产品及技术内容详细情况,说明合同中的各项承诺以及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及认定情况,补充协议1、2与主合同为同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补充协议3、4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的依据,该项目不同批次收入确认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逐一列示对青海连廊输送线年发生的安装调试等各项成本。结合发货内容及物流记录时间、安装调试内容及时间、异常设备验收协议出具后整改成本内容及发生时间等,说明怎么样来判断前述成本归属于哪个合同及具体依据,如何与客户利元亨的其他项目及合同进行区分,进一步说明将原2021年12月确认的2,470.16万元收入调整至2022年6月28日的依据是否充分,收入确认政策执行有没有一贯性。
(3)逐笔说明发行人对利元亨主要项目的开票流程、时点,部分项目已开票未确认收入、未开票已确认收入的原因。逐一列示与利元亨主要项目的预验收日期、终验日期、计算机显示终端对利元亨相关项目的验收时间及依据、回款日期。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利元亨对其他供应商收货和验收周期等,分析说明前述三个验收时点之间间隔的合理性,终验日期与计算机显示终端验收日期差异是不是真的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4)结合各期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逐一说明各项目预验收至终验时长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5)补充说明未通过预验收但最终于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合同金额、未通过预验收原因及实质影响、合同签署日、预验收时间、预验收问题整改完成时间、终验时间、收入确认时间,说明预验收整改至收入确认周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与客户协商整改内容、期限及终验时点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调节业绩的情形。
(6)结合合同约定、客户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说明2022年前十大智能输送物流系统项目在12月份收入确认占比远高于2021年、2023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过程、范围及结论。
(2)补充说明对收入跨期调整项目的预验收时间、终验时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取得内外部单据情况,相关核查是否充分有效。
(3)补充说明对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发货时间、预验收时间的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取得内外部单据情况,相关核查是否充分有效。
(4)详细说明对利元亨各个项目终端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该客户整体核查比例,能否有效支撑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说明如何通过查看现场施工或运行情况区分是否为发行人产品,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终端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单独说明对系统模块业务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请保荐机构提供2020年以来发行人进行收入确认时间跨期调整的项目成本、收入的相关核查底稿,利元亨终端客户验收单据等终端销售核查底稿,报告期各期主要项目发货情况、预验收情况核查底稿,资金流水相关核查底稿及资金流水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司对于B2796青海连廊输送线项目原以最后一笔送货单和设备异常验收协议为依据,于2021年12月确认了销售收入。但公司在2021年12月取得利元亨异常设备验收协议后,于2022年1月至6月间尚存在整改安装调试成本的发生,该项目整改完成后于2022年6月取得利元亨出具的最终验收单。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依据利元亨2022年6月出具的最终验收单对该项目收入确认归属期间予以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调整依据充分。经调整后,该项目按照终验报告的日期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司报告期内其他智能物流输送线类项目的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具备一贯性。
(三)逐笔说明发行人对利元亨主要项目的开票流程、时点,部分项目已开票未确认收入、未开票已确认收入的原因。逐一列示与利元亨主要项目的预验收日期、终验日期、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相关项目的验收时间及依据、回款日期。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利元亨对其他供应商收货和验收周期等,分析说明前述三个验收时点之间间隔的合理性,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是否存在很明显异常,是不是真的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根据利元亨公开信息披露,其消费锂电类设备产品整体的生产周期主要集中在3-6个月,动力锂电类设备的生产周期主要集中在3-9个月以及因其生产产品属于非标准化的定制设备,不同的设备之间由于性能参数、产品的结构、应用的领域不同,其发货到完成验收要3-12个月不等。因此,利元亨对于锂电类设备及整线项目的交付周期(从产品投产至客户验收完成)为6-21个月内。公司作为利元亨锂电生产线中输送系统或仓储货架等产品的供应商,其项目执行周期应在利元亨整体项目交付周期之内。
根据前述表格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对利元亨主要项目的执行周期(合同签订至终验)均在3-12个月之间,具有合理性。
因利元亨并未公开披露其对其他供应商的收货及验收周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对利元亨的访谈,了解到:利元亨对其他供应商的收货及验收周期受产品差别、实际执行情况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难以有固定的标准,通常是根据项目执行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通常2-6个月不等。而根据前述表格所示,报告期内公司对利元亨主要项目在货发运前或货运至项目现场后进行的预验收到终验收之间的间隔时间均在1-6个月之间,符合利元亨对供应商通常的验收周期,具有合理性。
因公司与利元亨及其他主要集成商客户签订的各项目合同验收条款中,均未提起相关验收流程需有终端客户的参与或以终端客户验收为前提条件,因此利元亨对公司验收时间与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的验收时间并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报告期内利元亨对公司的验收时间与终端客户对利元亨的验收时间之间的前后差异均在0-6个月之间,差异不大,具有合理性。上述项目两个验收时点差异的具体分析见本题“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是不是真的存在明显异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部分。
对于上述主要项目,利元亨对公司的验收时间与计算机显示终端对利元亨的验收时间之间的差异存在三类情况:
①利元亨验收时间与终端客户时间处于同一月份即月份间隔数为0,主要原因是该等项目在终端客户验收之前,公司已交付产品给利元亨并提请利元亨验收。因此,在终端客户验收完成的同时,利元亨及时为公司办理了验收。
②终端客户验收时间在利元亨验收时间之前即月份间隔为负数。对于该类项目,由于公司交付的产品相对复杂,合同约定公司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成后需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因此,利元亨在终端客户对整体项目进行验收完成后,且产品正常试运行一段时间后,为公司办理了验收。
③利元亨验收时间在终端验收(或签收)之前即月份间隔数为正数。对于该类项目,利元亨在终端客户对整体项目进行验收完成前,为公司办理了验收,主要原因系:该类项目均为仓储物流货架类产品,其属于独立交付产品,由公司全面负责在终端客户仓储车间独立建设。不同于生产输送系统产品,仓储货架类产品无需再集成利元亨生产设备,亦不需要与利元亨相关生产设备在生产车间进行联动调试,其建设过程、调试运行均是独立的。
因此,该类产品公司交付后即为项目整体完工了,产品的验收测试不以生产输送系统或其他系统建成为前提,利元亨可以独立对其进行验收测试,无需也不必等待生产输送系统验收或终端客户整体验收后再办理验收。上述项目中,江夏二厂仓库及配套物流设备项目及江夏二厂仓储物流PACK段物流输送线因利元亨自身提交终端客户验收流程发起较晚,导致终端客户验收时间与终验日期间间隔较长,但两者均在2023年完成,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对于上述主要项目,终验日期与终端客户验收日期差异不存在明显异常,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四)详细说明对利元亨各个项目终端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该客户整体核查比例,能否有效支撑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说明如何通过查看现场施工或运作情况区分是否为发行人产品,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终端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单独说明对系统模块业务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1、详细说明对利元亨各个项目终端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该客户整体核查比例,能否有效支撑销售真实性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向报告期各期主要集成商沟通,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时间、产品运行使用情况、售后服务情况等。通过实地走访或视频的方式查看了利元亨主要项目的施工现场或产品使用运行情况,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利元亨系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大集成商客户,为验证发行人来自利元亨未作为计算机显示终端的智能输送物流系统及系统模块业务收入的真实性、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保荐机构会同申报会计师现场查验了利元亨所取得的下游客户的确认凭据(终端验收资料、发货签收单据等)
此外,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还对利元亨进行了访谈及函证,并对其收入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检查相关销售合同、送货单、验收单、销售发票、回款记录等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报告期各期,对利元亨非终端业务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核查的收入占其非终端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0.00%、100.00%、97.59%。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利元亨的出售的收益线、说明如何通过查看现场施工或运行情况区分是否为发行人产品,进一步说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终端核查的有效性及充分性
(1)中介机构向发行人获取报告期内主要项目清单及施工地址,并与合同约定施工地址进行比对,核查发行人提供项目清单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
(2)因发行人主要项目的计算机显示终端均为相应领域的知名客户,内部管理严格,中介机构通知发行人向计算机显示终端申请施工地实地走访事宜;
(5)现场查看产品各具体组成部分,与执行盘点程序时发行人仓库实物存货对比分析,确保构成交付产品的用料与发行人存货品类和形态等不存在重大差异。
经上述核查程序,中介机构能够确认所实地查看项目为发行人预备或已交付的产品,相关项目的完成形象进度直观可见,智能输送物流系统建成状态的终端实地核查充分有效。3、单独说明对系统模块业务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系统模块业务收入主要为对终端客户销售形成的收入,其中终端客户销售又以比亚迪为主。针对公司系统模块终端客户销售收入、非终端客户销售收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系统模块业务的计算机显示终端主要为比亚迪,为核查公司对计算机显示终端比亚迪系统模块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保荐机构通过登录比亚迪供应商管理系统公司端口,导出客户对账单,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支撑性材料,及对客户走访、函证等方式进行核查。
针对系统模块的非计算机显示终端销售情况,保荐机构主要通过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送货单、报关单、收款凭证等支撑性材料,及对客户走访、函证等方式进行核查。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此外,对于2023年系统模块非计算机显示终端连智(大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销售收入,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4日至其计算机显示终端双良节能项目现场实地查验产品运行情况以核查项目收入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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